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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會章程

          更新時間:2018-01-02  瀏覽量:7380  

           

          臨沂市勞動防護用品商會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臨沂市勞動防護用品商會 英文名稱:LINYI LABOUR PROTECTION PRODUCTS ASSOCIATION(縮寫LP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市勞動防護用品行業相關的生產企業以及相關的個體經營商戶組成的地方性、民間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法律法規范圍內,推動全市勞保行業發展,提升全行業素質,成為溝通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服務會員、服務政府、服務社會,密切會員之間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經濟共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臨沂市民政局。本商會接受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臨沂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              向會員宣貫國家對勞動防護行業發展的有關方針、政策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

          (二)              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

          (三)                組織交流會員在依法自主經營、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經貿交往等方面的經驗和做法,表彰先進,促進會員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共同發展;

          (四)              協調會員間的關系,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同行業企業的意見及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              開展各類適用性職業教育和培訓,組織專業研討會、信息發布會,提高全行業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六)              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國際間的行業經濟技術協作和交流,組織本行業企業在國內外舉辦產品展銷和商務考察活動,協助會員推介產品、開拓市場;

          (七)              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了解與支持,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八)              開展咨詢服務,向會員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

          (九)              建立行業網站、出版刊物,傳遞、反饋同行業和會員的信息,提高本商會和會員的知名度,推動各項任務的完成;

          (十)              承辦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從事勞動防護用品行業的企業,以及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關社團組織,可參加本會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經費收支或會議決議等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質詢、申請答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收取標準;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由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代表公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經監事會以及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可以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除名;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負責人;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臨時召開理事會。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項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成員為3人,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從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和會計人員以外的會員中推舉,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事項;

          (三)監督理事會執行章程情況和落實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

          (四)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

          (五)向本會負責人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當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的行為損害本會的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及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務多數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5名、秘書長1名、監事長1名。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室會議,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采用選任制,會長不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候選人,在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前,需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選舉通過后30日內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將上年度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和本年度活動安排,5月底前報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會議、舉辦展覽會,開展對外交流,與境外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因故不能設專職會計人員時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財經紀律和財會人員親屬回避制度,實行賬目公開、年初預算、年終決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同級財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服務性收入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7年 3 月  18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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